耶路撒冷的雅典——答沈文

 

 

 

 

文/刘同苏

 

 

 

前言:双向的困难

 

在讨论沈中《我为什么成不了基督徒》提出的问题以前,必须指出,与这样的朋友讨论信仰问题,双方在问题上必然会有一些困难。首先,耶稣基督并不是人类理性的产物。他进入历史,为人类带来了全新的价值体系,而这一价值体系是人类惯常的思维所不熟悉的。由此,对话的困难便产生了,因为双方不在同一的价值标准之下,双方的思维不具有同构性。这就使我想起1966年几位日本汉学家,在北京与中学红卫兵讨论毛泽东诗词。由于所诉诸的价值标准不同,双方的讨论在语意上不能接轨。

另外,信仰毕竟是一种生命现象,而生命永远不可能仅凭外在的观察就可以完全理解。生命主体的经历是真正理解信仰的前题。除了在较为浅表的层次上,信仰者几乎无法用纯理性的方式,向未信者解释信仰的经验。

再者,除外在的困难以外,还有内在的困难。信仰确有难以言说的地方。“难说”不是因为上帝无能,而是由于语言的无能。我们的言说毕竟使用的是人类的有限理性,在有限言说无限的时候,必有不能言尽之处。

上帝自己对此难题的解决方式是道成肉身。最终言尽上帝的不是理性,而是生命,上帝(耶稣基督)的生命。道成肉身就是无限与有限,在一个血肉生命里同一。这一奥秘已经超出了理性逻辑可以言尽的范围。

但是,理性也是上帝创造的。信仰虽然不归结为理性,却包容理性。信仰也有自己的理性表述,即耶路撒冷(信仰)的雅典(理性),这就是信者与未信者对话的基础。

 

 

一、关于地狱

 

首先,地狱的实质,是其与永恒之神相分离的永死状态。“硫磺火湖”等形象化的描述,是要告诉人们与上帝永远分离的悲惨。实际上,永死状态远比硫磺火湖可怕得多,因为后者至少还是一种存在。

其次,对地狱的思考,不能与“最后审判”脱离。最后审判是在历史终点发生的末世学事件。由于审判是最终的,由于历史已经到了终点,死才会永永远远,才没有纠正的机会。地狱不是一个时间观念,而是罪的终极归宿。

再者,最后审判在本质上并不是另加的惩罚,而是真相的最终揭示。上帝在最后审判里的公义,并不表现为把人原本没有的东西加给人,而是揭示出被罪的世界所掩盖的人原有的真相。罪就是死,与上帝分离就是死。与上帝分离的罪人已经处在死亡之中,其在世上的行尸走肉状态无非是被罪掩盖的假相。最后的审判只是把罪人的死亡状态揭示出来。最后审判给生者生,死者死。地狱不是上帝强加给罪人的,罪人生活的实质就是地狱(死亡状态)。

 

 

二、关于杀婴

 

旧约时代的拯救观是整体性的,可以说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在旧约的记述中,婴孩的被杀并不是针对婴孩本人,而是与该种族整体的罪有关。新约的拯救具有个人性,拯救与惩罚不以社会集团为单位。从而类似的杀婴现象在新约里并不存在。

但是这并不是说旧约的拯救观毫无价值。就观察而言,罪的整体性明确地显示罪不仅是个人的品行,也是扭曲的人际关系和毁坏的社会结构。一个人的罪不仅与自己有关,也必然影响他人。罪具有社会性。

 

 

 三、关于平等

 

平等的观念只有在差异的背景中才有意义。任何一种有限的平等都是相对的,都仍然受差异的限制。只要超出自我的限度,该平等便丧失了自身的合理性。

沈文诉诸的只是平等观中的一种,即自近代以来,逐渐成为社会主流观念的平等观。该平等观将人视为孤立的抽象个人,从而应当享有等量的平等。该平等观以排除内容差异的方式,达到了形式上的平等,但由此也就把平等局限在形式的水平上。

关于这种局限,许多学者(诸如哈佛大学的约翰罗尔斯),有许多精妙的论述。这里仅举一个简单的例子:每人十尺布票的配额,在形式上(即对于抽象的个人)绝对地平等,但一旦把身长体重等内容带入,该平等对两米二十,超出常人高度的湖人队篮球明星沙克奥尼尔,就是非常不平等的待遇。由此可见,近代以来以形式平等为基础的平等观念体系,并不是绝对真理。

圣经的平等观是信而得救。人不分地域,时代,阶级,文化,甚至犯罪的程度,只要信就得永生。这是整个新约圣经里处处洋溢的慈爱信息。就笔者而言,圣经的平等观至少在两个方面,超越了世间的平等观。首先,世间一切平等观因仅仅涉及人的有限存在,故而只涉及了人存在的某个方面,而圣经的平等是永生的平等,是在人存在之根本上的平等。

另外,由于世间的一切平等都是有限的平等,由此,都无法超越量上差异的制约。永生的无限性质使其不再受上述制约的限制。耶稣关于葡萄园工人的比喻(见《马太福音》20:1-16),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工人在不同的时间(早晨,中午,傍晚)进入葡萄园工作,在晚上收工时却领到一样的工钱。不同工却同酬,这似乎是不公平的。

然而,这个比喻正表明了永生的超越之处。永生不是一个可以量化的概念,从而,从清晨就开始工作的工人,不可能因此而得到两个永生(无限之外不再有无限),到傍晚才开始工作的工人,也不可能得到半个永生(无限没有一半)。无论什么量的差异,都不能阻止永生的平等。

沈文所提到的例证,似乎涉及了阶级,性别,种族和人身的不平等。不过,例子情况各异,要作个例分析。

第一、所谓圣经对奴隶制的默许,只不过是尊重人存在的历史条件。基督信仰不是在世界之外超越世界,而是在世界里超越世界。“在世界里”,已经意味着承认世界存在的基本条件。新约教导说:无论奴隶或自由民,只要信基督,就得永生,就在基督里成为一体(见《加拉太书》3:26-28)。基督徒应待信主的奴隶如同亲爱的弟兄(《腓利门书》16)。但同时,也要奴隶顺服主人(《提多书》2:9;《提摩太前书》6:1-2;《以弗所书》6:5-7)。

这两种教导似乎是矛盾的。既爱奴隶,何不废除奴隶制呢?反诘:废除奴隶制,代之以什么?无论代之以世间的任何制度,其中必有不平等之处,人们仍可以用其中的不平等诘难信仰。

只有在天国里,一切不平等才最终消失。由此,绝对地排除不平等只意味着一件事:历史的终结。如果只能在绝对平等的外部条件下谈信仰,已经排除了信仰存身历史的可能性。

信仰并不消灭历史,信仰承认历史(包括其中的不平等因素)作为自己存在的外部条件,承认现存制度作为历史存在的必要条件,但还不等于不谋求改变该制度。在该制度里超越该制度,正为从内到外改变该制度,提供了动力。

第二、所谓涉及性别歧视的新约经文也许可以分为三类:

1、比如沈文所引的《哥林多前书》的经文。其实那段经文谈的主要不是性别问题,而是谈敬拜次序。

2、经文要求尊重当时当地的社会惯例,其理由见本文关于奴隶制的讨论。

3、经文教导人们在尊重男女平等的前题下,也尊重男女差别。让彼此差别的人行相应差别的事,是比形式平等更高的平等。以为只有让男人也生孩子才算男女平等,实际上正在要求男女间真正的不平等。

第三、只要认真读一下新约圣经(特别是《罗马书》和《加拉太书》),就可以知道基督信仰并不主张犹太民族有特权地位。犹太民族的特殊,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旧约时代,犹太民族地位特殊。然而其特殊不在于种族而在于信仰,是信与不信的背景中呈示了出其特殊地位。而在新约里,基督耶稣的十字架已经表明:信仰的特殊不在于歧视他人,而在于被世人歧视。第二、信仰的恩典先临到犹太人。这一点使为自己悠久历史骄傲的中国人,感到特别的不服气。

信仰的先临性与信仰的生命性质有关。“道成肉身”的启示表明:无限上帝的生命在这个世间只能由有血有肉的具体人承载和传递。既然生命是具体的,它的临到必有先后之分。先临到犹太人并不是因为犹太人自身的特殊,犹太人与其他人一样,也是罪人。世上的人都是罪人,所以先后次序与临到者本人的资格无关,总要有先临到的人。

第四、至于沈文中提到的犹太人的律例,与犹太人关于洁净的概念有关。犹太人认为:凡不洁净之物(类别不分明或有缺陷的),可能模糊从而毁掉被造物的界线,即毁坏上帝各从其类的创造。犹太人在食物和崇拜方面的许多禁忌都和这一观念有关。而基督信仰则否认外部身体的残缺就是人生命的毁坏。

 

 

四、关于自由

 

现代流行的自由观,以个人的无条件主权为前题。该自由观视“自由”与“必然”为截然对立:自由就是摆脱(free from) 必然。但这种自由只是否定的或消极的自由 (negative freedom) ,真正的自由并不是必然的对立,而是必然在主体里的实现。自由不是绝对的个人意志。若自由就是个人的任意妄为,癫狂就是最高的自由状态。

只有在对自己的行为负责的条件下,自由才能被定义为自主。对自己负责的人不会硬要和必然对着干,因为违反必然只意味着自我毁灭。自由的目的不是自杀。真正的自由是自觉地遵从必然。当然,否定的自由也不是全无意义。只有在有可能选择摆脱必然的时候,选择遵从必然才是自由,真正的自由是对必然的否定之否定。

与无限的上帝同在,由此而超越了一切被罪束缚的有限,这是圣经告诉我们的真正自由。拯救就是释放,就是脱离罪的束缚而自觉地遵从上帝的必然。基督信仰仅仅否定无视必然的伪自由。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基督信仰谋求以外在的强制解决思想和言论的问题。“你反对我,我就杀死你”,这是世间强权者的一贯逻辑。“你反对我,我就任你把我杀死”,这是耶稣基督(道成肉身的上帝)的逻辑。自愿承受十字架上的死亡,且在十字架上对把他钉死的显明爱与宽恕,容忍至此,可以说已到了至极。沈文提到的旧约律例与犹太人对信仰的外在观点有关。而基督信仰同意“反对上帝就是死”,但不同意“信仰意义的死就是立时的肉体消灭”。

 

 

五、关于原罪

 

原罪是指人以自我为中心而与上帝分离的内在趋向。沈文关于原罪起源的诘难,忽略了认识论的基本概念。“知”(认识)的前题是“我”(具有自由意志的认识主体)。一旦有“知”,就是“我”之“知”。认识和具有自由意志的认识主体是并存的。要求上帝先给知识,然后再给自由意志,在认识论上不能成立。而自由意志一出现,分离于上帝的可能性也就存在了。(至于上帝为什么不许亚当、夏娃吃智慧果,是不是“愚民政策”,又为什么不在他们吃时拦住他们,请阅读《海外校园》1999年第35期,《上帝的智慧果》一文。)

 

 

六、有关接受和怀疑

 

沈文显然认为在信仰方面只有接受(信心),而在科学方面才有批判(怀疑)。这种划分似过于生硬。没有对公理和定律的接受,科学连一天也不能存在。而反观教会史和神学史,信仰何时又回避过批判和怀疑呢?沈文所依据的是“我思,故我在”及理性法庭那一类的传统。这一类的学说甚至不能说代表了当代的学术潮流。

维特根斯坦在这方面有很妙的质疑。按他的观点,怀疑不是自在之物;被怀疑的,一定已经是确定之物,由此怀疑不能从自身(绝对的怀疑)开始,换言之,怀疑不能从怀疑怀疑开始。另外,怀疑不能怀疑怀疑者。怀疑一切不包括怀疑怀疑者;怀疑者不被怀疑是怀疑一切的前题。如果理性法庭也在批判之例,批判就不能自理性法庭开始。

因此,“我思,故我在”,但在“思”以前,“我”必须已经是一个给定物。只要“思”一怀疑“我”,“思”本身便遇到存在的危机。“我”是真实的吗?如果“我”不是真实的,“我思”还是真实的吗?如果“我思”不是真实的,“我思”对“我”的“思”还是真实的吗?没有一个接受下来的确定原点,“思”(怀疑和批判)根本无法开始。

当然,这不是说信仰和科学毫无区别。在最终的意义上,信仰的对象(上帝)绝对地超越理性,而科学的对象(有限的受造物)可以被理性涵盖。若是上帝可以被理性完全证明,理性就比无限的上帝还大。信仰不是凭理性把握比我们小的受造物,而是凭信心接受仅靠我们自己不能及的上帝。

接受并不排斥证明。不过信仰的证明在最终意义上不是理性的证明,而是生命的证明。道成肉身是上帝启示(自我证明)的最高形式。生命的启示不是抽象的演绎,即以一般原理推出个体的细节和结论;生命的启示是具体的类推,是比照着一个生命的样式,推出其他同类生命的道理。

类推不是技术细节的完全吻合,凭藉的是整体的直觉。因为直觉没有全然细节化的过程,所以它具有跳跃性。郭尔凯格尔(汉译:齐克果)的著名比喻讲的就是这种跳跃性。小鹰无论怎么观察其父母的飞翔,它的第一次飞翔仍旧要依赖自己在悬崖上的那一跃。父母的飞翔和小鹰的飞翔是生命的类推,父母的飞翔并不能演绎式地保证小鹰飞翔的成功,因为两个活的生命必有演绎不能涵盖的细节差异。从不飞翔到飞翔的过程绝不是机械的演绎,而是主体生命的飞跃。信仰的接受,就是基于这种以生命为证明的飞跃。

 

 

七、关于崇拜

 

崇拜不是把上帝没有的东西加给上帝,而是确认人与上帝之间的实有关系。我们不会视“孝敬父母”为肉麻吧?孝敬父母只不过确认了父母和子女之间应有的上下关系。上帝与人的高下远超过父子之间的高下,如果人们能以孝敬确认父子之间的关系,那么,基督徒以崇拜确认人神之间的关系,也不应当是拍马屁吧?

上帝是无限的,所以,无论是崇拜还是其它的任何事情,都不能在他的无限上加添什么。自在的上帝并不从崇拜里获益。从崇拜里获益的是崇拜者。崇拜在实质上不是一种仪式,而是一种生活。当人们以崇拜的心,生活在与上帝的真实关系里,有限的被造物就不断地从无限的造物主那里获得生命的力量。上帝要人们崇拜他,不是要索取,而是为了给予。

 

 

八、关于苦难

 

苦难的问题是真正的诘难。实际上,基督徒在该问题上的诘难比未信者更尖锐。苦难与上帝的关联问题在理性上无解,因为苦难构成了理性证明上帝存在的两难命题。无数的神学家和哲学家涉及过这一命题,不过在该领域里通常引用洛克的公式:邪恶(包括苦难)的存在,使上帝的两重特性,即至善与全能,不能并存。因为:

如果邪恶存在,那么,

或者,上帝有能力消除邪恶却不愿意消除邪恶,

从而,他不是至善的;

或者,上帝愿意消除邪恶却无法消除邪恶,

从而,他不是全能的。

在理论上,任何欲以理性解决该两难命题的方案,都不得不以或削弱全能或削弱至善为代价。笔者则比较认同尝试重新定义“全能”(尽管该尝试仍然有其缺陷)。上帝的全能并不意味着,上帝能够创造逻辑上不可能的事物。比如,上帝能够创造一块他不能举起的石头吗?无论答案是能与不能,他的全能好像都有了不能之处。

然而,该命题的毛病恰好在于,“上帝不能举起的石头”在逻辑上不成立。无限者的能力即为无物可能超越的状态,由此,大于无限的石头在逻辑上不可能。

同样,不受苦难威胁的受造物,也就是逻辑上不可能之物。受造物都是有限的,有限就有可能缺损;缺损就包含了遭受苦难的可能。不知遭受苦难的可能,是受造物存在的条件。要求上帝创造完全不受苦难威胁的受造物,相同于要求上帝创造方的圆形。只有无限完全避免了苦难的可能性,因为无限不可能缺损,对于苦难问题,上帝并没有给予理性的终极答案(故此,关于该两难命题的可能还要无限期地讨论下去),上帝提供的是生命的终极答案。上帝的答案就是主耶稣基督本人。主耶稣基督自愿进入苦难,经历苦难(十字架),然后打破苦难,超越苦难(复活),从而,为所有的人开辟出超越苦难的道路。

上帝没有保证不遭受苦难,主耶稣基督本人在世上都经历了苦难,谁又能大过主耶稣基督呢?主耶稣基督以其自愿进入苦难的启示向我们保证:他必会在苦难中与我们同在。既在十字架上经历了至苦至难,主耶稣基督便以此经历向我们保证他愿意走进人的任何苦难。

十字架并不是上帝对苦难的唯一回答,主耶稣基督的复活保证了对苦难的战胜。如果进入苦难的主耶稣基督以其复活超越了苦难,那么,任何一个在苦难中与上帝同在的人,都可以凭藉这一同在而超越苦难。上帝没有保证我们不遭受苦难,仅保证我们超越苦难。

尽管理性在信仰的领域发挥着重大的作用(这确是许多华人教会常常忽略的),信仰在最终的意义上并不依赖理性。“耶路撒冷”里有“雅典”,但这“雅典”绝不会大过“耶路撒冷”。逻辑在生命面前常常是无力的,在最终的意义上,生命并不由语言来改变。沈中的希望不在于理性的回答(尽管这种讨论肯定具有重要的辅助作用),而在于以“信心”、“温情,互助,友爱”、“端正品行”,而显示出的信仰力量的生命。常在这些生命中,他必定会见到活的上帝。

 

作者来自北京,曾在美国耶鲁大学从事法哲学研究,现在纽约新生命宣道会牧会,并任宣道会Nyack神学院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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