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瑞.夏沃该活下去吗?

当人们怀疑“生命品质”时,谁可以决定当事人的生命品质呢?人们是否有权利,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为标准,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呢?

 

 

 

文╱细雨

 

 

 

激烈的反应

 

特瑞.夏沃(Terri Schiavo)是一位住在佛州的女士。根据法庭上所接受的医疗记录显示,15年前(1990年2月25日),她可能因不健康的减肥行动,导致饮食失调,使血液中的钾离子含量过低,引起了心跳停止。经过抢救,夏沃的心跳虽然恢复,但是大脑已严重受损。她的眼睛虽然可以开闭,面部也有微笑或流泪的表情,但多数的神经科医师(neurologist)却断言这是“持续性植物人状态”(Persistent Vegetative State,PVS)的反射动作。

1998年,夏沃的丈夫麦克(Michael Schiavo)由于看不到好转的希望,开始向法院申请对妻子实施“安乐死”──拔除她的进食管(feeding tube)。但夏沃的父母却不同意这样的处置,于是双方开始了长达七年的生死权之争。其间,夏沃的进食管曾两度被拔去,又被插上。2005年3月18日,佛罗里达州法庭第三次裁决拔掉夏沃的进食管,她也终于在3月31日过世,表面上结束了这场引起诸多争议的案件。

这宗缠讼多年的官司,由于牵涉到生命权的问题,引起了全美国政治、宗教及社会各界的关注与争论,甚至引发了司法机构与政治机构间的互不信任。佛州州政府为此也特别设立法案,州长批准特殊条例;国会的参众两院也举行了紧急会议,并将布什总统由假期中请出立法。林林总总,让这个本来只是牵涉到生命伦理与法律的问题,成为一个政治烫山芋。

因植物人状态(PVC)而引发对生存或死亡的争辩,这并不是第一次,但为什么这个案件却引起了这么大的风波?掀起民众如此激烈的情绪反应呢?

 

 

该不该拔掉

 

到底该不该把夏沃的进食管拔掉?笔者因缺乏医学方面的专业知识,不便由医学观点加以详述,仅由人情与道义的立场,加以分析。

笔者认为,这问题可以从两方面来看:夏沃的病情和她的愿望。

病情:

正如许多人所言,夏沃的确是可以用进食管来维持生命的。然而,也正如另一些人的疑问,她是否符合医学上所称的“持续性植物人的状态”(PVS)?还是她还有清醒并康复的可能?

要回答这个问题,可以从她的治疗过程来看。1990年,夏沃在急救之后被诊断为严重脑伤,她的丈夫麦克控告医生治疗不当,获得了财务上的补偿。除了三十万美元的赔款归给麦克之外,七十万元的款项则归给夏沃进行治疗。在拿到钱以后,麦克忽然宣称,他的妻子不愿继续生存下去。所以,本该进行的治疗过程并没有进行。

因此,夏沃的病情是否可以改善?到底夏沃是部分脑死,还是纯然属于反射反应?我们将永远无法知道。这样,我们怎能判断应否结束她的生命呢?

愿望:

根据大多数人的看法,病人自己的愿望,是最重要的因素。可惜的是,夏沃生前并未做过清楚的决定。她没有留下一个清楚的“生存遗嘱”(living will)。因此,在她无法作出独立判断的情况下,她的生死,便要由她的亲人来决定。在一般的法定情况下,丈夫是当然的首位人选,因为,丈夫必然会竭尽全力,让他所爱并与他有婚约的妻子活下去。不幸的是,夏沃的丈夫麦克,早已与另一女子同居,并且生了孩子。在这种情况下,麦克的动机似乎已经无法避免“有矛盾的利益冲突”(conflict of interest)的嫌疑了。那么,夏沃的生死,他还有权来作最后的决定吗?

 

 

生命来自神

 

是否应该延长夏沃的生命,确实再度引发了对生死的两种对立的看法。

第一种观念是根源于圣经的看法,“生命是神圣的”(sanctity of life),是神所赐的:“创造宇宙和其中万物的神……将生命,气息,万物赐给万人。”(《使徒行传》17:24-25);人生命的终结也是由神的主权来决定:“你们要知道,我,唯有我是神,在我以外,并无别神,我使人死,我使人活,我损伤,我也医治,并无人能从我手中救出来。”(《申命记》32:39)。

神看生命是有价值的,并且是尊贵的。因此,基督徒绝大多数反对自杀、“安乐死”,以及堕胎。

诚然,基督徒当中,对是否应该坚持对一些临床上已确实完全丧失生命的基本特征,而需要用进食管、甚或呼吸器来维生的病患,继续用现代科技来维持生命,仍然有不同的看法。例如:已完全失去意识、脑皮质功能完全无法恢复的脑皮质死亡(Cortical death)状态,甚至更严重的脑死(Brain death)者。但是,对生命是来自神的主权的态度,则是每位基督徒所认定的基本价值。所以,对于个别的病人,仍然应该用祷告的态度,慎重地针对每个病人的病情作个别的考量。

 

 

“品质”的问题

 

另一种观点则大不相同,其出发点为人的“生命品质”(quality of life)。这个看法认为,人的生命应当维持一种品质,这“品质”则由环境,能力(或无能),痛苦或其他因素来决定。当生命的品质过低时,就有理由选择死亡。按此看法所衍生出来的,就有所谓的“安乐死”(Euthanasia)、“辅助死亡”(aid-in-dying)、“缩短死亡过程”(shortening the dying process)、“死亡权”(right-to-die),或是“为尊严而死”(Death with Dignity),等等说法。不过,笔者认为这种所谓的“品质”是主观的、暂时的、片面的,甚至作此判断的,并非当事人自己。

例如,在著名的影片〈百万宝贝〉(Million Dollar Baby)中,Maggie(女拳王)在拳击受伤后,成为四肢瘫痪者,无法动弹。因为打拳是她一生的梦想,这个梦想既然已经实现,死而无憾。如今既然瘫痪,生存已无意义,于是,“出于爱”,他的教练助她安乐死。

Maggie的死亡,正好与另一位女士,Joni Eareckson Tada,成了对比。年轻时的Joni在一次跳水的意外事故后,颈部以下全部瘫痪。然而,经过长时间的复健与学习,她不但可以用牙齿握笔绘画,并且致力于慰问其他的伤残病患,安慰及激励了无数的人。

如果Maggie在瘫痪后,也能勇敢地面对自己的残缺,使用创造力及意志力,寻找另外一种生活方式,她同样也可以将她自己一生的奋斗、努力、辛劳及成就,鼓励并帮助他人。

况且,当人们怀疑“生命品质”时,谁可以决定当事人的生命品质呢?人们是否有权利,以自己的价值判断为标准,结束另一个人的生命呢?

 

 

宁可这样错

 

美国总统布什说:“在这个严肃而复杂的问题上,而且在这个特殊的处境里,宁可错在生命的一方(err on the side of life),才是一个明智的决定。”

在夏沃的案例中,“是否应该拔除进食管?”的争议是在保险公司医疗疏忽(malpractice)赔偿金发放下来以后。夏沃的丈夫麦克,在取得百万元的赔偿金之后,宣布夏沃不愿接受治疗。如果,情况果真如麦克所说,那么,他当初又为何打官司,索要到了70万美元的“未来的医疗费用”呢?

麦克既然已经与其他女子同居,却为何仍然不愿与夏沃离婚,把夏沃交还给愿意照顾她的父母?这显然是因为他不愿意丧失作为夏沃监护人的“权益”。

夏沃的父母反对麦克的决定,提起了诉讼。但是,法庭的处置是什么呢?法庭认为,麦克比她的父母更能保护她的权益!而且最终,法庭还是用“生命品质过低”为理由,拒绝补做医学测试、澄清疑点,结束夏沃的生命。这是否是司法的不当呢?

前美国驻联合国人权委员会大使诺瓦克(Michael Novak)说:“如果一个人就是需要水和食物来延续生命,而她的亲人还关心她,为什么不满足他们的要求呢?”司法岂不应以生命的宝贵为最先考量吗?

 

 

作者毕业于台湾大学农业化学系。现居美国加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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