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政教分离”的争论(下)

 

 

 

 

文/临风

 

 

 

奠基者们的启示

 

亚当斯看出,美国的宪政体系是前所未有的大胆实验。这是历史上第一次建立在“简单的自然法则”(Simple Principles of Nature,这是指《独立宣言》的原则)上的政权,把人们从谎言、迷信和假冒为善中唤醒,使美国有机会向全人类证明,这种政治理念是对的(注9)。

我们若回顾这两百多年来美式的宗教自由,就不得不承认,当年这些建国者起步得很好。美国社会享受了充分的思想、良心和信仰的自由。美国宗教自由的模式,也在全世界成为模范。

亚当斯当年预测,美国的宗教自由法,将会保持“荣耀的不稳定性”(Glorious Uncertainty),众人对其内涵的解释也将有许多不同的说法。其实在亚当斯的时代,就是如此。有人更接近神权,有人更接近理性主义,或英国的辉格党。

这些不同的意见,数百年来一直存在,形成一定的张力,在法庭、课室和文字上不断辩论着(注10)。因着这个不稳定性,宗教自由在公众论坛上,经历着辩证的过程。从历史的角度来看,这种辩证的过程是健康的,它好像一个钟摆,在两极间摆动。

因为宪法与圣经不同,它是个活文献,是可以继续修正的,因此它的摆幅也不是固定的。今天的社会远比两百多年前要多元化,有高度的异质性。因此我们不可能仅从两百多年前的表面现象来解释宪法,我们要回到宪法的基本精神,并且将其应用到今天的时代。

杰弗逊的思想虽然把美国带入了人本的宪政民主,但遗憾的是,在这个多元的文化环境里,它没有任何精神上的指导原则。而亚当斯,虽然他与杰弗逊一样,同属启蒙运动的产物,但是他有更高的智慧,知道人类社会不能脱离宗教而长存。因为如果共同价值解体,社会就会失调,且失去超越的、值得为之奋斗的意义。

笔者以为,亚当斯当年政教分离的观念,公民宗教(凝聚社区的共同理念)的构想,辩证的原则,在今日都仍然适用──只是我们要思考,现今我们当如何应用、应用哪些,务求不要教条化,妖魔化,或本位化。我们要站在道德的高度,尊重个人良心的自由(良心的抉择),注意公平,公正,保护弱势群体,并且相互尊重。这些其实也是圣经的原则,特别是基督耶稣的原则。今天我们喜欢高举容忍的旗帜,其实亚当斯的思想者正是给容忍设立了一个基础点。

另外,对基督徒来说,政教分离的辩论也可以提醒我们,我们的心胸要超越教堂四壁,要关怀上帝的国在地上的表现。同时,也不要太过政治化,与任何政党过分认同,以免被政客利用,失去天国子民的身分。

 

 

政教分离的实例

 

最高法院大法官对政教分离的判案中,有划时代影响的,是1947年政府可否补助天主教学校校车的案子(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为了减少争论,后来大法官还定下了一连串检验的规则,以判定一个与宗教有关的法令是否合乎宪法(注11)。

对基督教界刺激最深的是1962年,Engel v. Vitale(恩格尔诉维塔莱)的案子(注12),决定公立学校可否有(非宗派)公祷,祷词以“全能的上帝”开始,以“阿们”结束。大法官认为,虽然这个祷告是自愿的,它还是违反了第一修正案中“不可设立”宗教的原则,因为祷告是一个宗教仪式。这其间,全美的犹太团体一致反对公祷。

当时,基督徒反应不一。许多人认为祷告有象征性的意义,禁止它是限制宗教自由,违反了宪法所赋予的权利,是美国走向无神论的标志。但是,也有人认为,这些念祷词的人多半是有口无心、虚应故事,反而得罪上帝,甚至是妄称神的名,这种祷告对改良风气毫无实质助益。

现在想来,如果我们引用当年亚当斯的原则,让各学校师生自己讨论设立类似“公民宗教”的守则,自己订定祷词(誓词),经过全体师生通过。这样,让学生用祷词彼此鼓励、提醒,可能就更有意义了。这个“祷词”就变成活的,有相关性的,而且是全体学生参与决定的。这不是更好吗?

这几年受到广泛注意的,有两件案子:一是对国旗宣誓效忠时,可不可以用“天佑吾国”(Under God,注13)的字眼?另一个是法院可不可以竖立十诫纪念碑(注14)?让我们稍微分析一下这两个案子。

对国旗宣誓效忠用“天佑吾国”这个字眼,是国会在1954年接受艾森豪总统的要求而加上的──这是艾森豪总统在长老会聚会时,受到牧师的感动,继而向国会提出的。

对此提出法律告诉的,是一个无神论者,他离婚的妻子,和他的女儿都是基督徒。他反对自己的女儿用这样的祷词,认为这是违宪。

2002年大法官判决此案,用了避重就轻的方式。他们虽判此人上告无效,使用的却是技术性的理由,即这个人对女儿并没有监护权。而且,几个主张维持誓言的大法官,他们各自用的理由也都不同。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大法官之间,对宪法的理解就有很大差距。并且,他们当时受到很大的舆论压力。因此,这个判例并没有给我们清楚的原则。

2002年,全美国绝大多数的人,无论是否有宗教信仰,都赞成维持誓言,认为这才代表美国的精神。这时正是“九一一”之后,全体人民都在高唱“上帝祝福美国”,都意识到信仰力量的重要性。人民理解到,这个国家不是无敌的。在灾难中,自由思想需要建基于高于世俗社会的理念基础。

关于法院竖立十诫纪念碑,在1962年公祷废除后,各地民众纷纷要求在法院竖立十诫纪念碑(牌),以强调美国法制的来源。于是,成千的纪念碑(牌)在美国各地的法院里竖立起来。虽然十诫的原则为世界几大宗教所共有,但它的文字却是彼此相异,就是天主教和基督教,对十诫的分法也不一样。所以,单看十诫的文字,就可以分辨它属于什么宗教了。

反对竖立纪念碑的人,认为它违反了政教分离的原则(例如:在我以外,你们不可有别神)。赞成的人认为,这不过是代表道德和法律的历史遗产。

当时诉讼的案子很多,最后最高法院受理了两个“政府建筑物上放置十诫展示品”的案子。2005年最高法院判决,其中一个,违反了“不可设立”的原则,被判为违宪,必须将十诫展示物挪走。另外一个,却因为其十诫展示品,是与其它不同的纪念碑列在一起的,而且已经放置了40年了,并没有人挑战,因此是合乎宪法。这个判决两边不讨好,让人无所适从,特别是那个“40年”的理由。

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只要能够反映历史现实,能够突出法律至上的精神,也没有藉此传播宗教信仰,就值得保存。并不能因为它有宗教色彩,就必须排除,这是不尊重历史现实。美国法律的来源是摩西法典、罗马法和柏拉图思想。所以,任何以图像来纪念这类历史的,都是有意义的。

不同于交通法规,宪法不只是一种约定俗成的规则,它更牵涉到理念。因此,这些政教分离的争执,不仅是条文上的,更是基本信念和基本道德观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似乎正站在决定(而不只是解释)这个信念的关键地位上。问题是,他们有这个权力吗?有这个能力吗?他们又凭着什么权威,可以做社会良心的定义者呢?这才是最大的困境。

而且,大法官会不会过分将就社会现实,做出的乃是为讨好舆论的判决?若是单单反映社会现实,而没有基准,这显然不符合建国时宪法奠基者的理念和初衷。从这几个案子的判决,及其给社会带来的困惑,我们已经可以看出,大法官们显然也是没有坚定的立场。或许,他们缺少当初亚当斯的政治智慧,未能高瞻远瞩?

其实这些争论,也可以给中国的宪政化提供一些启示。成功的宪政,必须建立在对人尊重的社会现实上。必须尊重理性,尊重法律,有凝聚社会力量的共同理念。没有这些基础,民主就无法生根,自由就没法受到保护,宪法就形同虚文。

 

 

结语

 

回顾18-19世纪,美国福音派几次的大觉醒运动,苏醒了美国社会的人心。在廿世纪,“葛培理现象”(注14)成为凝聚(开通的)福音派的动力,对美国社会产生了一定程度的震撼力。

面对险恶的廿一世纪的文化环境,过去廿年来,宗教右派带着被围困的心态,希望在政治上夺回主动权,但是结果并不理想(注15)。

如今,主导美国公众论坛的,是世俗化的自由主义,和追求灵性经验的后现代思想。但是从几次大选可以看出,他们也陷入困境。站在基督徒的立场,许多人很担心美国社会世俗化的倾向,希望能够挽救它不走向灭亡。这虽是很可贵的情操,可是同时,我们也活在一个世俗国家,不是“神权国家”(从历史经验来看,我们也不希望它是)。

今天,当我们呼吁美国要归回上帝,我们心中的愿景到底又是什么?我们盼望的又到底是什么样的社会?“基督化”的社会是什么意思呢?我们是要回到美国清教徒的国度观吗?还是回到亚当斯的政治智慧呢?

我们能够与这个多元化的社会有共同语言吗?还是我们只是自说自话呢?基督教唯有赢得信任和尊敬之后,才能赢得他人和社会的聆听。为此之故,各派别至少在政教分离的问题上,要找到认同的交集。不然,可能就只是自说自话了。(全文完)

 

  1. 自亚当斯 1788年 “Defense of the Constitutions of Government in the USA,” 的前言。
  2. 可以参考http://en.wikipedia.org/wiki/

Separation_of_church_and_state_in_the_United_States 网站得到一个概略的了解。下面事件也可作为参考:

* 1784年,派屈克、亨利(Patrick Henry)在维基尼亚州推动支持基督教的税捐,得到舆论和议员广泛的支持,麦迪逊(James Madison, 后美国第四任总统)为了政教分离的理由,坚决反对。请参考注四中精彩的描写。

* 麦迪逊总统(James Madison)是美国大宪章和权利法案之父,他曾在1810年代写文(Monopolies)强调宪法中政教分离的重要。

* 1875年,美国总统 Ulysses Grant 在他第七次年度谈话中提到了,宗教和政治要永远分开与不同(Declare church and state forever separate and distinct)。

  1. Introduction to the “Principle of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B. A. Robinson, Jan. 11, 2006, Ontario Consultants on Religious Tolerance, http://www.religioustolerance.org/scs_intr.htm.
  2. 请参考“Engel v. Vitale” http://en.wikipedia.org/wiki/Engel_v._Vitale.
  3. 请参考 “One Nation Under God─Sort of”http://www.ctlibrary.com/11287, 和 “Divisible After Al” http://www.ctlibrary.com/17028., 和http://en.wikipedia.org/wiki/Pledge_of_allegiance.
  4. 请参考http://www.christianitytoday.com/ct/2005/126/32.0.html.
  5. 〈正“斜”之争〉,饮水,《举目》杂志20期,2005年11月。
  6. 〈试谈美国的文化鸿沟〉,熊璩,《举目》杂志17期,2005年3月。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