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与檌

 

 

 

文/晨星

 

 

 

经文:约翰福音3:16-18节

这一段经文中,16节说:“上帝爱世人,甚至将祂的独生子,赐给他们。叫一切信祂的,不致灭亡,反得永生。”是许多人去布道大会所听到的第一节圣经,也是我们耳熟能详、耶稣基督福音的总结。其次17节说:“因为上帝差祂的儿子降生,不是要定世人的罪;乃是要叫世人因祂得救。”这一节乃阐述上节所说,上帝差遣祂独生子来到世间的动机或目的,然后第18节就说到接受救恩与否的结局。上半节说:“信祂的人,不被定罪。”乃是大好的喜讯,也是我们信徒的唯一盼望。下半节说:“不信的人,罪已经定了……”。这个“已经”很多人没注意到。因为一般人总以为有什么罪犯,拉到官里去,审判后才定罪。这里说罪“已经”定了,岂不是未见官先打三百板吗?

其实圣经里所说的“罪”,并非单指一般所谓杀人放火、打家劫舍、作奸犯科等之流的“罪行”(crime);当然这些都是付诸行动的罪。但是圣经中所说的罪(sin)有更深一层的意义、更广的范围、和更高的标准,可以说是罪行的基源或本质,如“意念”、“心态”,或统称为“罪性”。按照韦氏大字典的定义,罪行是违反人间社会所订法律的行为,而罪性则为违反上帝的圣律。人的法典,可因国家民族风俗习惯的不同而异,或随社会风气的转移而变迁,所以是相对的。而神的基本律法,是绝对的、永恒的;不会因人地时的迁移而有所变更。例如,就笔者来美36年的观察,美国社会因民权自由开放等等运动,连带一些人对善恶是非的观念也渐趋淡薄,进而执法松懈,引出许多有关人身安危的问题。尤其对应否有极刑一事的争辩,弄到一桩杀人案,几年或十几年上诉下来,一般人已忘了犯人的残忍和受害者与家属的痛苦,反而同情“在死亡边缘长期挣扎”的犯人。以致许多以前早该正法的歹徒,竟然十年牢狱之后,可交保假释,再次为害社会。可见人的社会,对罪行没有恒久性的标准。

另一例是近年来日夜渲染于传播媒介,连美国总统、国会、及高级将领也卷入漩涡的同性恋及服役问题。许多人以为男女平等就是男女不分,因此夫妻之合,除固有之男女成双外,男与男、女与女也无妨,认为这是个人私生活的选择,凡是“成熟的成年人互相同意”的事,什么都可以做,我们旁人不能干涉,也不应置喙。而且还要立法保障这等人的权益,甚至进而要一些中小学的教科书把同性夫妻列为正常关系之一。也许我们旁人无权干涉,但神并非“旁人”,祂是我们的主宰和审判者。祂当初造人时所立男女的圣律,也可说是一般人所说的自然律,是不能随意违反的。

很可惜当初救恩传来中国时,一般宣教士及早期信徒,没有仔细思想推敲,把“罪行”与“罪性”分清楚,统以“罪”来翻译。以致百多年来,许多同胞为了不能突破这个“罪”的观念的瓶颈,而失去了救恩,真是可惜。所以姑让笔者把“罪性”(sin)翻译成一个新造的字—“ 檌 ”—以示有别。因罪是属心思意念的范畴,故以竖心部首示之。

笔者这个建议,并非标新立异,随意改变罪的意义或故意减轻一般人对罪的负担。事实上“罪”与“ 檌 ”是互为因果的两回事,含糊不得。  是因,罪是果;  是出于心意,罪是付诸行动。因为人有罪性,就有罪行的可能。  是违反神的律,罪是触犯人的典。  的标准是高的、绝对的、而永恒的,因为神是审判定  者。罪的标准是“起码”的、相对的、而又可变的,因为人是审判定罪者。在人的社会里,要保障人权和维持社会安宁,就要制订法律。但是为了要给予人民适当发挥自由意志和言论的机会,人的法律,就不能订得过严;否则矫枉过正,妨碍人权与自由。

例如,一个人无论思想如何不合理或有偏差,只要他(她)不出口伤人,动手为害,扬言造反,或付诸行动,在一个自由的社会里,政府就没有办法惩罚他(她),因为他(她)并没有犯罪,这是一些民主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但这在神的眼光中,却可能不及格。大家一定还记得卡特任总统时,有一天在答记者问时,就很坦白地承认,他看见漂亮的女人时,也不免起色欲(lust)。这正是主耶稣在马太福音5:28 节中所说:“凡看见妇女就动淫念的,这人心里已经与她犯奸淫了。”(注一)好在这种心里的“檌  ”或罪念,只要不付诸行动,还不致触犯人(社会)的法律,就不会榔铛入狱。否则假如我们按照人的思想意念来判刑的话,恐怕全世界的人,连您我在内,天天都要在监牢里进进出出了。

不错,“人之初,性本善。”我们岂不看见神造世界万物之初,一切祂都“看着是好的”么?(创世记1:10, 12, 18, 21, 25 等节)甚至造了人后,祂看一切所造的都“甚好”。(同章31节)那时在伊甸园里的生活,真是万分理想与完美,甚至亚当与夏娃赤身露体,也不觉羞耻。(同书2:25)可见那时的确是人性善良而没邪念。可是事情就出在二人违背神命,被试探诱惑,而开始堕落,是为人性从善变恶之始。

也许一般人不明白,吃错了一棵分别善恶树的果子,有什么了不起。甚至问为什么神要特别造一棵特别悦人眼目的果树还不止,还要造一个试探人的蛇(魔鬼),这不是等于法律上所说的:“陷人入罪”(entrapment)吗?从这一点我们又可见到神的要求和标准,又比人的高了一截。神的旨意要亚当夏娃听从祂(创世记2:16-17),但祂也给他们(我们亦然)一个自由意志,让他们自做决定。但他们二人偏偏滥用这自由,自以为聪明,可不照祂的话去做。而且吃了那果,还希望可以眼睛明亮,与神相较。这个行动,等于是公开地远离神,其中包括了自大、背叛、贪婪、骄傲等不良动机。这也都是种下往后他们自己及子孙有罪性的根源。这一个违背神命的举动,也使亚当夏娃及后代的子孙们,失去了与神的连系。正如一棵树,假如失去了连系树根与树叶之间的枝干,就失去了一个通道来输送树根所吸收的水份及养料到树叶上起光合作用,就会枯凋而失去生命。这也是为何人离开神,以自己为中心后,就失去灵命,也就是  的工价。

也许有人说,多冤枉哪。我们的始祖犯了  ,与我们何干,为何连累我们呢?其实我们如仔细观察,就一目了然。原来不知是基因的遗传,或是环境使然,或是两者兼具,从亚当夏娃有  以来,接着就是他们的长子该隐,因嫉妒而杀死亲手足亚伯。如此延伸下来,巴别塔、所多玛、蛾魔拉、……就是一部  的历史。甚至连圣经中如摩西、大卫、保罗等所谓属灵伟人,都有跌倒的记录。古今中外,历史上不但没有完完全全的人,反而恶人比比皆是。如秦始皇、斯大林、希特勒之辈的大独裁者,目空一切,自以为神,固不在话下。就连一个贵格会的会友尼克森,在1972年二月见毛泽东时,也不免说了一句“如今全世界的命运都操在你我手中”的狂言,可谓大逆不道。(注二)也许我们会说,这些大恶人的  (和罪),与我何干?为何记在我身上?我们仔细想想,我们日常生活中,有没有贪心、自大、嫉妒、骄傲、等等之类缺乏爱心与容忍的心态?也许很少,也许没有,但是否这样,我们就自以为善,就认为不需要神,甚至否定神的存在,而认为“人定胜天”、或“科学万能”,心中没有神而以神自居?

 

笔者深信,个人的  与国家的兴亡,有密切而不可分的关系。无论是民主或独裁的政体,有怎样的人民,就产生如何的领袖和政治。所以我们无论个人、家庭、教会、社会、国家,而至全球如要太平盛世、天下为公、而达四海一家,必须要从认识  做起,而达到真心悔改的地步,那就与我国固有“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想与步骤不谋而合了。

 

作者在美国威州州立大学获化工专士,现任华府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工程教育中心主任。

 

注一:同章中主耶稣又说凡恨怒弟兄的也要与杀人一样受审判。使我们连想到平日开车,因不耐烦别人开得太慢,或不喜别人太冲撞,有时不免会按喇叭“骂”别人两下。在洛杉矶有一阵子更有人在公路上开枪打人。可见心里的恨与行动上犯罪,只是一念之差或手中有没有武器之别而已。

注二:但很奇妙地,同年夏天,尼克森就出了一件本来微不足道的窃听案,结果莫名其妙地演变成一场使他下台的水门大案。可见得我们的神是轻慢不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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