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法律:打孩子,行吗?

 

 

 

文/蔡越

 

 

 

根据美国洛杉矶郡儿童福利局提供的资料,按照美国法律,打孩子只可以打屁股,而且不能留下伤痕,否则就是对儿童的虐待。

 

“虐待(abuse)”,是指父母(或监护人)一再错误地对待或疏于照顾一个孩子,造成了孩子身体或心理上的伤害。根据法律,以下四个方面的行为都属虐待:

.身体方面剧烈摇动、殴打、灼伤、不给予生活所需。

.感情方面:不给予温暖、注意、监督、正常的生活经验。

.语言方面:过度吼骂、贬责、嘲笑。

.性方面:乱伦、强奸或其它类型的性行为。

 

当儿童表现出如下现象时,学校和社会就有可能怀疑该儿童被虐待:

.身上有伤痕:如瘀伤、鞭伤、烫伤。

.疏于照料的外表:营养不良、穿得不够,常被单独丢在一边,或总在流浪,显得没人照顾(有时,过度整洁也是有虐待的表现)。

.跟别人捣蛋:有很强的侵略性,反叛行为一再出现,可能是极力要引起注意和要求帮助的征兆。

.被动的、中途而辍的行为,:孩子若过度羞怯,而且不肯交朋友,这可能表示他们在家里有严重的问题。

 

在美国犯“虐待儿童罪”的结果,轻则被警戒,重则孩子被儿童福利局带走监管6~12个月,甚至父母(或监护人)被判刑坐牢。所以本刊特别提醒读者们,尤其是新移民,在管教、处罚子女时,格外注意这方面的问题。

 

本文资料由洛郡儿童福利局Mindy Lee小姐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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