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教会历史看离婚

 

 

 

 

文/康来昌

 

 

 

早期教会大体上视婚姻为不可分的结合。离婚、再婚都禁止(教父俄利根Origen较宽松)。配偶死了或淫乱可分居,但几乎不准再娶嫁,再婚是“粉饰的淫乱”(语出Athenagoras)。

只有异教徒归主后,可以考虑与仍是异教徒的配偶仳离,并再与一位基督徒结婚。而这个传统是根据《林前》7章制订的。

奥古斯丁根据《弗》5章,说婚姻是奥秘,所以是圣礼,既是圣礼,就绝不可分。人受洗(圣礼)后,就与基督合而不可分,同样的,结婚(也是圣礼)后,就与配偶合而不可分,就算发生淫乱了也不可。这个规定在天主教中世纪一直相当严格地遵行。东方教会则允许淫乱情形下可离婚。

规定太过严厉必定会使人走后门,后门叫Annulment,意思是,那椿婚姻根本没发生。因此王公贵族(通常用Annulment的,都是另有新欢的权贵)可以大大方方地再娶。这种制度显然是伪善的,离开同床共寝多年,甚至儿孙满堂的妻子,和另一女子结婚,却不是淫乱、离婚或再婚。只因为第一个婚姻不存在,再婚倒成了新婚!当然,天主教不随便颁发Annulment。事实上,英王亨利八世就是因未得Annulment,而愤然另起炉灶,建立了英国国教──圣公会。

宗教革命时的改教家共同否认婚姻是圣礼(编注),但对离婚与再婚的条件说法不一。路德极不喜离婚,甚至半开玩笑地说,重婚也比离婚好。路德认为,在四种情形下,可以离婚:不贞(即婚外性行为,实际上主要针对女方)、性无能(这一条主要针对男方)、拒绝履行婚姻关系(当然主要是指性关系。但问题是,婚姻关系绝不限于性关系,拒绝做家事或烧饭,算不算?)、以及被弃(如丈夫离家多时,妻子可以此离婚),路德也全力支持被伤害的那一方再婚。

路德的同工墨兰顿则认为,圣经只允许在两个条件下离婚:不贞,此谓“马太的例外”,出自《太》19:9;离弃,此谓“保罗的允许”,出自《林前》7:15。加尔文和伯撒同意淫乱下可离婚,但对离弃较踟蹰。重洗派也持此看法。不过重洗派禁止再婚,加尔文和伯撒两位则允许。改革宗的慈运理认为《马太福音》只是例子,并不完全,更非最强烈的离婚理由,他加上离弃、威胁生命、精神病。斯特拉斯堡的布塞珥则是最“宽大”的,他是第一个认为只要双方同意,就可以离婚的教会领袖。

鉴于更正教(即我们今日狭义的“基督教”)的宽大,天主教在1563年的天特会议中重申:已完成的(Consumated,即有性关系)婚姻,在任何情形(包括淫乱)下,不可终止。人最多可分居,不能再婚。

从以上的记录来看,天主教抨击更正教,说后者把婚姻从圣礼变成俗事,破坏婚姻家庭、社会道德,并非凭空而发。其实改教家的本意,并非为婚姻定规范,他们只是根据圣经说,只有圣餐洗礼是圣礼,婚姻并非圣礼。我们应把该撒的物给该撒,神的物给神。他们认为婚姻是民法(Civil Law)的事,不在信仰范围(Religious Order)内。没想到产生了如此不良的后果,令人遗憾。

不过我们也要说,绝对禁止离婚,(类似于把任何相对之事绝对化),或只准淫乱下离婚,也有流弊。丈夫好赌好酒好打太太子女,只因他不好色,太太就要天天挨打?字句叫人死,精义叫人活。把圣经当律法书,来找离婚不离婚的理由是错的。用主的话说,婚姻是为人设立的,人不是为婚姻设立的,所以人子是婚姻的主(《可》3:27)。因此,教会要让人体会到神的“善良纯全可喜悦的”旨意,让人因认识主,而得到“使人生发仁爱的信心”(《加》5:6);让人因敬畏耶和华,而有与伴侣相处的智慧。

人若没有基督作婚姻的主,就会“独居不好”(《创》2:18)、“结婚不好”(《林前书》7:26-27)、“离婚也不好”(《太》19:11)。让基督作主,就能处独身、处婚嫁(《腓》4:12-13)。所以信靠主是婚姻的关键。信靠主,再困难的婚姻也能挽回;不信靠主,再美满的婚姻也危机重重。

 

 

作者为台北信友堂牧师,本文摘录、改编自《基督徒的最后试探》,台湾雅歌出版社。

 

编注:中世纪的天主教视教会中七种礼仪为圣礼:坚振礼,婚礼,按立礼,告解礼,抹油礼,洗礼,圣餐;认为这些圣礼(Sacrament)本身可代替内在的属灵恩典,是比言语更为有力的行动。16世纪改教运动后,大部份更正教只保留主耶稣亲自设立的洗礼和圣餐两项圣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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