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予
一、科学的定义和分类
Science(科学)一词源于拉丁文,意为“to know”(知)。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对该词的定义为:(1)knowledge arranged in an orderly manner, esp. knowledge obtained by observation and testing of facts(系统的知识,尤其指通过对事实的观察和实验得来的知识)。(2)branch of such knowledge(一门知识)。(3)pursuit of such knowledge(对知识的追求,求知)。
中文“科学”一词,意思好像是将知识分门别类,一科一科来学,基本上符合上述定义。上述定义中的第三个,提醒我们,科学仍是一个开放系统,还有许多未知领域,有待我们去发现。它给我们这样一幅图画,如牛顿自述:一个孩童在海边玩耍,寻到一个美丽的贝壳,而前面是未知的浩瀚大海。
就其外延来说,科学一词不是很确定。许多时候,科学这个词单指自然科学,比如当人说“神的存在没有科学证明”时。有时又可指社会科学、人文科学、医学科学,在很多人眼中,恐怕除了神学外,其他学科都可称为科学,连政治也称为政治科学(political science)。然而,如果说科学是系统的知识,则神学也应当算在内。其实,现代高级英汉双解辞典对theology(神学)的定义为:science of the nature of God and of the foundations of religious belief(神性和宗教信仰基础的科学)。因此从广义上来说,科学可以包括连神学在内的所有学科。
按研究的对象来分类,所有学科大体上可以归于三大类:
1.神学:研究神、神与人的关系;
2.人学:研究人、人与人的关系;
3.自然学:研究自然、自然与人的关系。
其中人学包括文科、商科、人体医学,总之与人自身、人类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法律及各种社会关系有关。而自然学基本上与自然科学相同,包括理工科、农科、兽医学等(从狭义上来说,科学单指自然科学,以下为方便和习惯起见,科学一词均指自然学)。
这样分类界定了每一类的对象和范围,其依据是不同类的对象之间有本质的区别。因此,同一类的学科互相之间有较多联系,一学科的定律常可适用于另一学科。但跨类的学科之间,往往有很大差别,定律不一定能通用。例如科学或自然科学,是研究、发现自然界的规律。科学的定律不一定适用于人学,特别是除人体医学之外的人学学科。比如说法律学上罪的问题,没有一门自然科学给出任何定律,可以证明杀人是有罪的,或者杀人犯受刑罚是合理的。可以说,许多人学学科的问题或结论是没有科学证明的,但却是我们相信并接受的。
同样,当我们试图用科学定律来解决神学问题时,就好像用中波收音机来接收短波节目,结果当然收不到了。有人认为,“科学不能证明有神,怎么能相信有神呢?”其实,科学从来不研究神,也没有提出过研究神的方法,因而也从来没有证明或否定神的存在。
二、Science、Conscience、Omniscience
上述三种分类的对象,对应于三种science:
1.神:omniscience(全知、无所不知)。
2.人:conscience(良知、良心)。
3.自然:science(所知,求知)。
(一)神是无所不知的(omniscience)。人一切的科学知识(science)和神的全知相比,就好像一滴水之于大海。神知道天上地下、古往今来一切的事,包括将来的事。神知道人一切的心思意念。人作恶,虽然逃过人间法网,自以为得意。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将来必受神的审判,所行之恶都如电影,再现无遗,必要定罪。
神学基于全知的神的启示。神将自己无限的本性向人启示,好像开启一扇窗户,使人能够窥见天国的片貌。没有神的启示,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神学。人对神的一切认识,莫不出于神的启示。
人有良知(conscience)。或称为良心、是非之心(《罗马书》2:15)。conscience一词,从词源说,其义为 self-knowledge (自知)。从构词看,可解为共知(con + science),或common knowledge。道德是非,原是人所共知的。人的这种共知是神造人时放在人心里的(built-in)。如果没有这一共知共识,无论怎样也难将罪的定义统一。为什么杀动物不犯罪,而杀人就犯罪呢?为什么吃鱼可以,而吃人就不可以呢?按照进化论,我们所吃的鱼,应是人类的远房亲戚吧?
(二)人学应该以良知作为其最基本原则。若是违背良知,在政治上表现为贪官污吏、专制暴政,在经济上表现为奸商次货,在法律上表现为无法无天、执法不严,在文化上表现为黄色书刊、暴力影片,在医学上表现为残杀胎儿、助人自杀。
(三)自然的知识(science or natural science)是求而得知。人通过观察、实验而发现自然现象背后有规律在支配着。然而这些规律是怎么来的,却不是科学能够回答的,也不是科学本身试图回答的。科学定律却是暗示我们,这个宇宙有设计的模式,事物之间有一定的秩序和关系。
科学常常被神化了,拿来吓唬人。科学知识不一定就是真理,有时只是一种理论,并没有得到证实。比如进化论,如果证据确凿,就不至于有争议了。
三、人的灵物二重性
前面的分类将人与自然明显分开,各成一类,其依据是什么?人到底与自然界其他的事物(特别是动物)有什么本质的区别呢?
从圣经里我们可以知道,除物质世界外,还存在灵界。神是灵。此外天使和鬼魔也处于灵界。自然界处于物界,其中的事物具有物质性,如日月星辰、山川河流、动物植物。人虽然居于物界,但人还具有灵性。圣经《创世记》2章7节记载:“耶和华神用地上的尘土造人,将生气吹在他鼻孔里,他就成了有灵的活人。”故人被称为“万物之灵”。
因此人在天地万物中占有独特的位置,处于神与自然之间,兼有灵性与物性。所有的存在,惟有人具有灵物二重性。人的这种灵物二重性,好像物质的波粒二相性。如光,可以表现为波动性(光波),也可以表现为粒子性(光子)。不同之处在于人同时具有灵性与物性(故称二重性)。人的灵性好像物质的波动性:人与神之间有感应,心与心之间有共鸣。
从存在的性质来看,科学研究的范围是物界,神学研究的范围是灵界,而人学研究的范围是兼有这二界性质的人。因着人学的特殊性,科学基本上只适用于人学中偏向物质性的方面,例如生物、生化适用于人体医学。但人学中的某些问题,只有从神学才能得到真正的解答,如法律学上罪的定义、罪的刑罚问题,因为这些属于人灵性方面的问题。因为灵性与物性的截然不同,科学的定律不能用来解答神学的基本问题,如神的存在与否、神的性质、超自然现象,等等。科学定律只是物界的规律。人可以发现这些规律(理科),也可以使用这些规律(工科),但却不能创造这些规律。灵界则不受自然规律的限制,而遵从超自然的法则,即灵界的定律。
人有灵性使人区别于动物。人之灵性从人与动物的区别来看,至少有三方面:
1.创造性;
2.理性;
3.德性。
首先,动物没有创造性,而只有本能活动。人却具有创造性。显然人的创造性是从神那里得来的。神是一位伟大奇妙的创造者。而人的创造性是有限的。人在物界的创造与神的创造相比有本质的差别,人只能从有到有,而神能够从无到有。人的创造性在文学艺术领域(非物界)有高度的表现,这大概更可以说明人的创造性是人的灵性的一部分。
其次,动物没有理性,因此动物不能进行科学研究。动物不能研究人类社会复杂的关系,高级动物不能研究低级动物,动物也不能研究植物。人却不仅可以研究物界的规律,而且可以探索灵界的存在。人有理性,所以人大多喜欢讲理。但也有人蛮不讲理。人的理性由于人的有限而受到束縳,也由于人的罪而受到扭曲。这种有限而扭曲的理性使人在认识神、认识自己、认识事物时都会产生偏差。因此我们既不能忽视理性在认识和传扬真理上所起的作用,因为知道神也曾经大大使用极富理性的知识分子保罗写下了新约的大部分书信,也不能像理性主义那样高举理性至上,唯理性是从,无视理性的有限。
此外,动物没有德性,不需要“学雷锋”,只知道弱肉强食、大鱼吃小鱼。人则有道德良心,知仁义廉耻。但自从人犯罪堕落以来,人的灵性处于亏缺的状态(《罗马书》3:23),于是人的天良也因而亏缺、污染、麻木、甚至丧尽了。人所知道的善却不去行,明知是恶的偏要去做(《罗马书》7:15),有时真是禽兽不如。当世人越来越远离神时,社会道德就越来越败坏。当今的社会,淫乱、吸毒、凶杀、强暴,日甚一日,如圣经上所说:“下流人在世人中升高,就有恶人到处游行。”(《诗篇》12:8)。
人必须恢复灵性的功能,才能够真正作人。
作者来自江苏,现在德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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