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网页的反思——从基督教伦理看同性恋

 
 
 
 
文/明 德
 
 
 
日前在中文网页浏览,检索著名搜寻器(雅虎)(Yahoo!)中文版内,有关同性恋的网页时,发觉中、港、台三地的同性恋网页也为数不少。其中大致可分为团体及个人两大类。他们的网页,有些着重宣传反对性倾向的歧视,有些希望同性交友,有些专为同性恋者提供场地互通资料和讯息,有些是同性恋组织的介绍,有些是同性恋文章和活动资讯等等。网页内图文并茂,百花齐放。什么“拉子烘焙机”,“轩轩与柔柔的网站”,“同志健康促进会”,“辅大好社”等等,凡三十多网页!无论哪一个社会阶层的同性恋者,都可透过互联网络,获取他们需要的资讯。而一般的互联网络使用者,也可能透过浏览,不经意看到他们的宣传的信息。据估计,到公元2000年,网民的数目将逾三亿之数!面对同性恋网页的意识和形态的渗透,笔者盼望能与读者朋友们一起,从基督教伦理角度,多方回应时代的挑战!
 
 

同性恋的可能起因

 
同性恋的起因,有些学说认为与先天有关,也有一些认为与后天有关。
在先天成因方面,有些假设认为,同性恋与遗传因子的独特构成有关。D.J.West的遗传研究指出,男同性恋荷尔蒙分泌比异性恋者为低。不过这研究后来备受质疑。另外Simon Le Vay研究发现男同性恋脑部(视丘下部)比异性恋男性细小。不过视下丘与一粒沙一样大,实难于比较。
五十年代,性博士金赛认为,历史上同性恋一直占人口十分之一,推断同性恋为自然现象.(有同性恋组织以“十分一会”来命名,其命名也源于此等理论)。不过National Opinion Research Center在1989及1992做统计,同性恋的人数只占人口的2.8%。另外,DR. IRVING 在1989得到的统计数据则为1-2%。这样看来,同性恋的人数,实不足人口十分之一的数目。
在后天影响方面,一雌雄同体的婴儿成因,显示遗传基因出了问题,出生后父母也可以根据医生的建议,选择其性别角色的发展(男或女)。因此推断性别倾向的成因,后天也有一定的影响。家庭角色认同或关系出了问题,例如父母让孩子自小女扮男装或男扮女装,或在单亲家庭长大等,也可能产生同性恋倾向。而一些个案显示,很多同性恋,都与个人选择有关。另外,后天的学习,例如同性恋结婚,也可成为学习和模仿的对象。
同性恋形成可能有多种因素,可能先天,可能后天,又可能两者同时存在,不过各样因数加起来,也未必构成同性恋的必然发生。
 
 

从基督教伦理看同性恋

 
基督教的伦理建基于神的本性和神的启示。因此基督徒的是非对错观念,来自神的创造和秩序。神设立婚姻,是为了两性可以互补不足。一男一女的结合,带出婚姻的秩序。这秩序是神不容人去破坏的。若违反这秩序,神称这为“可憎的罪”(《利》20:13)和“逆性的罪”(《罗》1:26-27)。
圣经对同性恋定的罪,是针对同性恋的行为,而不是同性恋的倾向。圣经认为同性相恋是不正常的需要,同时也相信有此倾向的人,无论心理或生理都可以通过尝试治疗来更正。虽然有这种倾向的人,不一定犯罪,不过一但遇上试探,在思想上和行为上都犯了罪,圣经才定他们犯了同性恋的罪。
 
 

支持同性恋者的解释

 
认为同性恋不是严重的罪的人,对圣经的相关经文另有解释。比如Bailey Sherwin认为,圣经中提到的所多玛和基比亚的罪(《创》19章,《士》19章)只是违反古代保护客人的罪。因此后来的先知提及所多玛的罪恶时,也就没有特别提出同性恋的罪(《结》16: 49-50)。所以不能认为同性恋应视为特别大的罪!
更有人认为,《利未记》描述的,是指外邦人在庙宇中所犯的淫行,现在同性恋者只要在正当中进行(同性婚姻)则应当别论。
对保罗的教导,(《罗》1章,《林前》6:9,《提前》1:10)支持同性恋者认为,保罗的教导只是他个人意见,与犹太文化有关。不同文化应有不同的价值观。而且,昔日宗教上的淫行与今天的同性恋行为,不能相提并论。
 
反对同性恋者则指出,保罗指责同性恋行为的本质是逆性(《罗》1:26-27),是“故意不认识神”(《罗》1:28)。而神放在创造中的自然行为,即异性恋,才是顺性的。
保罗同时指出,对同性恋行为的刑罚,是极其严重的,因为是神极不喜悦的!
 
 

同性恋在教会的争议

 
纵观不同的文化及宗教观,很多对犯奸淫都定为有罪。但对于同性恋,有些国家则认为这只是两个成人的性价值取向的不同。不过,虽然这些国家没有视之为犯法,但许多都视之为不当的行为。圣经定奸淫行为是犯罪,基督徒及教会理应并无争议。但在同性恋问题上,就有不同的看法!圣经明明说同性恋是犯罪的行为,为什么我们基督徒还有很大的争议呢!
神爱世人,但不是爱他们去犯罪,恨恶罪行是神一贯的立场。同性恋者要求连他们的同性恋行为都爱,我们当然不该接受!
 
 

同性恋者的人权

 
同性恋者要求尊重他们也有人的权利。我们当然尊重他们有生存权、工作权、居住权等所有人应享有的权利,但不是认同他们同性恋的行为。
反歧视同性恋法例的通过,可令婚姻制度、家庭、教课书、辞典改写,教会将不能宣讲这方面的立场,也不能因同性恋原因拒绝同性恋者对牧职的申请。因此,我们一定要对该法例提出反对。
有人提出,同性恋行为是两个成年人进行的事,第三者不得干涉。不过,有些罪不能因为两个成年人自愿同意便为无罪,例如乱伦,集体自杀等.
《哥林多前书》第六章对同性恋及其它不义的事,认为是可以改正过来的,教会可以医治他们,根据圣经原则去帮助他们,让神的福音大能在他们身上彰显,更新他们的生命!
 
 

天生同性恋者?

 
社会上一般的人,并不接纳“天生杀人者”的理论,也不认同有些人因遗传基因的原因,有天生杀人的倾向。如果他们杀了人,一般人也不接受认为他们无罪的观念!这是因为杀人者,会直接危害社会和个人的安全。然而,对于“先天同性恋者”的理论,社会上接纳的程度就大得多了!想必是同性恋与我们,无大直接关系,加上现代社会人权高涨,个人主义抬头,有人认为既然这是他们个人的事,外人便不应多言了。本世纪同性恋的盛行及敢于公开,可能就与此有关。盼我们日后能留意事态的发展,多作讨论,并将基督教正确的讯息,带给人类。同时,愿福音的大能,给同性恋者有悔改的机会,愿神更新信靠他的人。
 
作者为欧洲神学牧职课程的学生(由建道神学院和基督教华侨布道会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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