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同性恋主教谈起

 

 

 

 

文/谢松龄

 

 

 

2003年8月6日,美国圣公会投票通过了公开同性恋者金罗宾逊Gene Robinson担任New Hampshire州的主教职,引起教会与社会中的喧然大波。

性是人类生活中的大问题。我们知道,家庭是人类社会的基本单位。经济学家马克思称家庭是经济活动的单位;心理学家弗洛依德称家庭是性活动的单位。这两件事确实是人类生活基本的也是自然的需要。中国古代称性为色。所以孟子说,”食色,性也。”

人类生活中有一种性活动被称为同性恋。同性恋者的性对象是与自己性别相同的人。在人类历史上,同性性活动,尤其是男性同性恋,在不同种族、不同文化、不同时代都有存在。中国的廿四史中,多有同性性活动的记载。人类学研究也表明,一些比较原始的社会中也都有同性性活动。可以说,同性性活动是人类社会中一种长期和普遍的特朱现象。但是对它的评价却因不同的背景而异。

在古代中国,同性性行为被视为悖逆常理(阴阳)的行为。中国历史上有的时期,同性性行为曾经大流行,被古代史家论断为改朝换代的先兆。文化大革命时期,同性性行为被视为刑事犯罪。八十年代以后,随着”引进”西方国家对同性恋生理心理的研究结果,同性恋已经逐渐受到中国社会的宽容。

在旧约时代,中东地区很多同性性行为,其中许多与宗教活动有关。在古代希腊,同性性行为非常普遍。苏格拉底就有这种行为。柏拉图的《对话集~谈丛》,被称为讨论爱的最伟大作品之一,就是关于同性恋的。罗马帝国最初十五位皇帝中的十四个有同性性行为。罗马皇帝多有被尊为神者。因此他们的同性性行为可能都具有某种宗教涵义。

为什么会有同性性行为呢?有人认为,正因为任何种族、时代、文化背景中都有同性性行为,就表明同性性行为的原因与特定种族、时代、文化背景的关系不大。因此,现代的研究者们试图从生物-心理-社会角度进行解释。综合而言,同性性行为可以分类为”原发性”的和”情境性”的。

所谓”原发性”的是指找不到具体原因的,可能具有某种先天倾向的行为。而”情境性”的是指在特殊的环境中,因既没有异性,又要满足性需求,而产生的同性性行为。比如在军队、监狱、甚至修道院的环境中。情境性的同性恋者一旦脱离导致其同性性行为的环境,一般都能恢复其异性性取向;而原发性者,则极难转变为异性恋。对于原发性同性性行为原因的解释,遗传论者认为主要是遗传因素起作用;而环境论者认为儿童早期的经验,尤其是与父母的关系是决定性的因素。但是,很多学者采取中间立场,认为是遗传-环境二者互相作用造成的。

因此,从科学研究的观点看,情境性同性恋包含某种道德选择;而原发性同性恋似乎不是出于个人的道德选择,而是带有一定的先天倾向。许多案例表明,一些同性恋者在社会道德和宗教传统的影响甚至压力下,会产生羞愧感,试图改变性取向,但却力不从心,很难成功,常常生活在罪恶感中。因此许多学者认为这种同性性取向是”与生俱来”的。

同性性行为是一种具有很大争议的现象。尤其在近年,一直是西方重大的政治争论问题。那么,作为基督徒,我们怎样看待这一现象呢?我相信,圣经是上帝的话语;这是各个正统宗派持守的共同信仰。因此,基督徒理所当然应该以圣经为我们判断是非的根据和信仰、行为的准则。圣经中虽然没有谈到同性性行为发生的原因,但是很显然,圣经给某些同性性行为定了罪。不过,如何解释圣经,却一直是最具争论性的问题。历史上,神学论战和宗派形成常常都是由于对圣经的不同解释。近年来,教会内部对同性恋问题的争论,也与对圣经中有关同性性行为经文的不同解释密切相关。

因此,对圣经的解释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但却是困难的事情。大多数现代释经家都同意,解释圣经必须综合研究经文的历史文化背景、语言学问题、上下文关系、和应用于社会及个人的现实问题。在对有关同性性行为经文的解释上,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派解经家比较着重字面意义。他们认为旧约中至少有七处,新约中主要有三处给同性恋定了罪;他们更把同性恋归入”十诫”中的奸淫一罪。

但是,第二派解经家认为,旧约中所多玛(《创》19:1-25)和基比亚(《士》19:13-20:48)的故事讲的是邪恶之徒想要轮暴同性客人的恶行。基比亚的故事中,那些便雅悯支派的人轮暴男性客人不成就轮暴女客。表明这两个故事所说的不是一般的(两相情愿的)同性恋行为。《列王记上》的三段经文(14:24;15:12;22:46),则是明明指着”男性神女(妓),”(中文和合本译为”娈童”)这与当时中东的偶像崇拜宗教有关,不是通常的同性恋。而《利未记》中两处对同性性行为的”定罪”,也是针对偶像崇拜中的同性性行为。旧约中的这些经文都不是谴责一般的同性恋。新约中三处主要的经文,都在保罗书信中(《罗》1:23-27;《林前》6:9;《提前》1:10)。《罗马书》1:23-27无疑是谴责偶像崇拜及与其有关的男、女同性性行为。这与本文前面提到的当时罗马帝国流行偶像崇拜及与其相关的同性性行为是一致的。但是此派解经家认为,《罗马书》中保罗对与拜偶像有关的同性性行为谴责的涵盖面比《利未记》所载的为广;因为他进一步论及这种行为是违背了上帝创造的本意。同时,保罗在被称作”十诫新版本”的《提摩太前书》1:9-10节里讲到”行淫的和亲男色的。”因此,保罗所谴责的就是现在我们所说的同性恋。

第三派解经家同意第二派解经家的主要观点。但是他们认为,保罗所谴责的,并非我们通常所说的同性恋。其关键的理由是,在同性恋大流行的新约时代,新约的希腊原文”亲男色的”一词,很少出现在文献中。所以这个词的意思只是”男妓”而已。再者,四部福音书中全无耶稣给同性恋定罪的记载。因此这派解经家认为圣经所定罪的,并非两相情愿、互不混乱的同性恋,而是某些和偶像崇拜有关的和堕落的同性性行为。

宗教改革以来,虽然基督教没有一个全球性的教会机构 (如罗马天主教廷)裁决上述解释中的哪一种是”正统”的。但是,圣经中已明白的启示上帝起初造一男一女,成立家庭婚姻的目的。对于同性恋者,我们不可歧视他们,但也应 拒绝世俗流行文化的堕落影响,坚守从圣经中得到的权威的、圣洁的、属真理的答案。

 

 

作者来自中国南京,现住纽约市。

 

编者注:《海外校园》过去有数篇文章探讨同性恋的成因,以及脱离同性恋者的见证,请见38期的《同性恋网页的反思》、43期的《我如此走出同性恋》、52期的《雷雨之后》以及59期的《梦中的蝴蝶与生命中的凤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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