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美国“政教分离”的争论(上篇)

 

 

 

 

文/临风

 

 

 

“接受一个简单的谎言要比接受一个复杂的真理容易得多。”

──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

解读历史是复杂的,宣传家常常利用历史来推销自己的想法。所谓“政教分离”就是一个例子,这个话题近廿多年来在美国的政治与宗教界炒得火热,因为涉及了自由与保守两个阵营间最大的歧异(自由,法制,良心,道德,信仰),双方都在热烈地解读、曲解,甚至创造历史。

 

 

今天的焦点问题

 

2004年底的总统大选,带来美国政局至今余波荡漾──共和党大权在握,不但雄据白宫,而且在参众两院都占有多数席,可以推动保守的法案,可以把保守的大法官,送入联邦最高法院。因此有人认为宗教右派再次崛起,神权统治即将到来。

许多人对早期清教徒处死异端、迫害不同教派、焚烧“女巫”、禁止娱乐和音乐的那段历史,记忆犹新,所以非常担心基督徒用政治手腕,将自己的伦理观强加于整个社会。故此,自由派人士高举政教分离的旗帜,认为这是美国的宪法精神,希望把宗教的影响力赶出美国的政治和公众论坛,让信仰私有化,铲除宗教(和其道德观)在社会上的影响力。

另一方面,近六十年来美国的文化环境(特别是精英文化),明显是由世俗的自由主义主导。传统道德观逐渐衰微,甚至边缘化了。保守人士为此无比焦虑。2004年总统选举后,据说有一位牧师,把投票给民主党候选人凯利的人,赶出了教会。不知道这是政治高度宗教化了,还是宗教高度政治化了。所以有人讽刺说:布什总统连任,应当感谢推动同性恋婚姻合法化的三藩市市长纽森(Gavin Newsom),是他促使保守派团结起来。

自从1947年,判决Everson vs. Board of Education(即艾沃森诉教育委员会案)以来,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屡屡用政教分离是宪法精神的理由,判决一些与信仰有关的争论。让人深感,似乎大法官们有着无上的权柄,可以任意解释宪法。保守人士为此极为担忧,认为美国已经离开了立国的信仰,离弃了上帝,正在走向灭亡的道路。为了救亡图存,他们开始积极地参与选举政治。

有人声称,是廿世纪的大法官发明了政教分离的观念,却宣称这是美国的宪政传统。实际上,政教分离并不是美国的宪法精神和立国传统。这个争论所牵涉的,已远超过“圣诞节可不可以在公众场合布置马槽和婴孩”。因此,布什总统对大法官的提名,变成了政治斗争上的焦点。

政教分离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不仅仅牵涉到意识形态的争执。因为相对于其它团体,各种宗教团体在法律上享有许多特殊的待遇。利益所在,灰暗地带自然就很多了。因此,任何对法律或宪法解释的争论,都会受到利益集团的全力炒作。

例如,美国印地安民间宗教,几百年来,在崇拜时会服用从仙人掌提炼的迷幻药。1990年最高法院驳斥其为不符合宗教特权的行为,应当禁止。这个事件引发了60几个宗教团体和“公民自由”组织组成同盟,向法院抗争。这个“同盟”的组成分子,包括许多世仇,像“美国公民自由联会”(ACLU)和“传统价值联盟”。

到了1993年,国会通过“宗教自由恢复法案”(RFRA,Religions Freedom Restoration Act),在众议院全体通过,在参议院以97比3通过,克林顿总统签署立法。没想到,到了1997年,最高法院竟然判定,RFRA违宪,认为国会超越了它的政教分离的权限!

所以,许多人认为大法官是“皇权”法官,实在是不无道理。也由此可见,“政教分离”不易定案,常令人无所适从。

 

 

什么是政教分离?

 

表面上,政教分离(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好像是把教会(宗教组织)和政府(政治组织)分开。但是,如果仔细研究历史上有关的言论和争执,就不难发现,所争论的不仅仅是组织机构的问题,而是政治与宗教信仰间关系的问题。

其次,“分离”是什么意思?表面上,分离是互不相涉,两不相干,中间有一道“分隔的墙”。但事实上,因为宗教信仰和政治内涵以及我们的一言、一行都息息相关,怎么去分隔呢?当初的立法者有意保持着一定的模糊度,因此一直存在着一定程度的张力,这就是问题的所在。

我们先来看看,当年这个议题究竟是针对什么社会现象和争论而产生的,当时的用意是什么;然后,再看它对我们今天的问题,有什么启发。

历史不是一个死的纪录,就算是同时代的人,对事情也会有不同的判断与认识,何况是研究历史?人们很容易带上有色的眼镜,来选择和解读历史的资料(这方面,尼采是对的:真理难寻,且多为权力服务)。为了尊重史实,笔者尽量参考、比较各种文献,希望下面的讨论能够保持相当的客观性(注1)。

 

 

历史的回顾

 

西方世界本无政教分离的传统。一千多年来,政权和神权总是分不开的,也因此才有这么多的宗教战争和宗教迫害。许多新大陆的移民,就是想逃离官定的神权控制,建立符合自己意愿的新神权统治。

美国的宪法于1787年拟定,1789年颁布实施,“政教分离”这个名词并没有在美国宪法中出现。若是说,“政教分离”是美国宪法的精神,这句话有根据吗?回答是,根据有二:

一是宪法声明,宗教信仰不得作为政府任聘的条件(注2)。

第二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权利法案,1791年正式通过)中有关宗教自由的条文:“国会不得制定法律,以设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运作。”(Congress shall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它包含两个要点,一是不设立,一是不禁止,并没有“分离”的字样。

很多人认为,第一次提出这个观念的是美国的杰弗逊总统。他在1802年写给康州Danbury浸信会联会的信里说:“我慎重考虑全体美国人所宣称的,立法机构‘不得制定法律,以设立任何宗教,也不能立法禁止任何宗教的自由运作’的这个法案,它就是在宗教和政治之间建立了一道分隔的墙。”(注3)

原来Danbury浸信会联会听到流言,说某一个宗派即将被定为“国教”,因而写信询问总统。杰弗逊遂回复这封信,解释修正案的立场。

面对这样的信,反对政教分离的人有两种看法:第一,认为杰弗逊的原意是单向的墙,是为了保护宗教自由,不受政府的干预,并没有阻止宗教去影响政治。或者,即第二,这堵墙只代表杰弗逊个人的立场,不是修正案的本意。赞成政教分离的则说:杰弗逊政教分离的诠释,就是对第一修正案的正确解释。

 

 

到底谁对呢?

 

让我们回顾更早的两件历史事实吧。

其一,威廉斯(Roger Williams),是17世纪加尔文派的清教徒神学家,是美国东岸的罗得岛州的创建人。当时美国多数的清教徒,认为自己是新约时代上帝的“选民”,新大陆就是新约时代的“应许之地”。因此,他们有政教合一的理念,希望建立一个神权的国家(注4)。

威廉斯是倡导政教分离的先驱。他认为教会是一个属灵的团体,是由爱上帝的人所组成的。他不同意新大陆的新移民是“选民”这种观点,他认为新约时代的“选民”是教会。而且,就如以色列人一般,教会也会腐化,不能够代表真正的宗教的行事原则,所以不应当用宗教来控制政权。

例如,清教徒压迫印地安人,自认为这是以色列人对待迦南人的模式!威廉斯却同情印地安人,不认为可以随便夺取他们的土地。他也接纳与自己信仰立场不同的人。因此,他被多数清教徒视为异数(注4)。可见在早期移民中,虽然赞成政教分离的人是少数,但这种观念早已存在。

其二,18世纪的大觉醒运动,整个改变了清教徒对社会、国家和政治的立场。大觉醒是对当时主流教会的挑战,要他们归回上帝。特别是1740年怀特腓(George Whitefield)加入以后,怀特腓高大英俊,精力旺盛、讲道激昂动听,在美国各地大受欢迎。但是他并没有得到所有教会的支持。他的自由与捆绑的信息,也往往被看作是对当权者的挑战。他常常被禁止在教会中讲道,所以他必须到户外聚会(当时支持他最力的是自然神论的弗兰克林)。由此,基督徒中形成了“旧光”(Old Lights)与“新光”(New Lights)两派(注4、5)的对立。

怀特腓同情印地安人,同情黑奴,向他们传福音。这个“新光”派,就是今天福音派的祖先。“新光”派注重个人的灵命,抛弃了清教徒原有的政教间的密切关系。可惜的是,因为单注重灵魂,他们虽然拆毁了政教不分的观念,却没有建立起一套新的政教互动的模式(注4)。

因为没有自己的模式,又受到“旧光”的排挤,所以后来许多“新光”与杰弗逊走得很近,很支持他的政教分离的立场。1802年元旦,在白宫前的游行队伍中,麻州西部的浸信会(新光)用两匹马,拖着送给杰弗逊总统的一块1235磅的大乳酪,上面刻着:“反抗暴政,就是顺服上帝”。

人人都知道杰弗逊虽然会用“上帝”这个名词,但却是一个不信派。1800年当杰弗逊竞选总统的时候,有人揭发他说过:“我不管是有一个上帝,还是有20个上帝……”当时在任的亚当斯总统就抓住这句话,抛出他对抗杰弗逊的竞选口号:“你要上帝吗?”不过,这个口号没有成功,亚当斯还是输了(注5)。

可见,政教分离的观念,在美国的历史上其来有自。在浸信会的传统里面(注6),以及一些“新光”的基督徒,在政教分离的立场上是与自由派一致的。(下期待续)

 

注:

  1. 对美国历史的研究,在基督教界态度最严谨、最受学术界肯定的是Mark Noll, George Marsden 和 Nathan Hatch。宣传家David Barton 的书籍和录像带很受欢迎,但是此人屡次被人指出(自己也被迫承认),断章取义,甚至杜撰名人引言。他的言论因此不足采信。
  2. 美国宪法第8条款第3段。
  3. “I contemplate with solemn reverence that act of the whole American people which declared that their legislature should ‘make no law respecting an establishment of religion, or prohibiting the free exercise thereof,’ thus building a wall of separation between Church and State.” Thomas Jefferson, letter to the Danbury Baptist Association, January 1, 1802; from Merrill D. Peterson, ed., Thomas Jefferson: Writings, New York: Library of America, 1994, p. 510.
  4. The Search for Christian America, Mark Noll, Nathan O. Hatch and George M. Marsden, 1989, Helmer& Howard.
  5. “The Framers and the Faithful, How Modern Evangelicals Are Ignoring Their Own History,” Steven Waldman, Washington Monthly, April, 2006.
  6. 浸信会一向有拥护政教分离的传统,美南浸信会甚至将其写入其官方文件。可参考 R. P. Nettelhorst: “Notes on the Founding Fathers and the Separation of Church and State,” http://www.theology.edu/ushistor.htm.

 

编者:<试析美国“政教分离”的争论>分为上、中、下篇。中篇将讨论亚当斯和杰弗逊在“政教分离”上的不同立场,以及圣经中与此议题相关的观点。下篇将试析在此议题上美国建国者给我们的启示,政教分离案件中大法官判的一些案例,以及我们现今应持有的态度。敬请关注本刊8月号和10月号的“文化论坛”。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

-+=